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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February 27, 2005

香港藝術政策回顧(1950-1997)

香港文化藝術政策回顧(1950-1997)〔節錄〕
香港藝術發展局研究部
2000年7月15日

文化
聯合國「教育、科學與文化組織」(UNESCO)在1982 年在墨西哥城舉辦的《文化政策世界會議》中,曾對文化下了一個全球性的定義:「文化是一套體系,涵蓋精神、物質、知識和情緒特徵,使㆒個社會或社群得以自我認同。文化不單包括文學和藝術,也包括生活方式、基本㆟權觀念、價值觀念、傳統與信仰。」

文化政策
對於「文化政策」,在冷戰期間的東西方政治意識形態對立之下,UNESCO認為各國國情和文化哲學有異,難有一致的定義,即使1967年召開的「二十四國文化圓桌會議」,也只是得出㆒個「最低限度的定義」(minimum definition):「文化政策
應該是指㆒個社會為了迎合某些文化需求,通過該時期可以取得的物質資源和㆟力資源的最優化調動,因而制訂有意的、特定的措施,以及干預的或不干預的行動的總和。」然而,八十年代至今,特別是蘇聯和東歐政權解體之後,在現代科層政治與科學管理、文化權利思想(cultural rights)和文化多元主義(cultural pluralism)的全球化趨勢下,很多國家和地區的文化政策與文化行政都有趨同的傾向。

回顧英治時期近五十年香港文化藝術政策的發展,在早期有一個明顯的分界線,以香港大會堂的籌建和落成(1962)為標記。在此之前,香港政府奉行「消極不干預」政策,即對文化行政範圍內的事務採取消極處事的態度,迴避社會要求,對行政範圍外的文化事業,則盡量克制權力,如非影響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則不予干預;在此之後,則通過不同的政府部門和市政局等公共機構,逐漸推行「積極不干預」政策。其後的發展,大約可以十年為一分期,有幾個不同的發展階段。

五十年代香港文化的多元發展及港府的「消極不干預」政策

談到香港本地文化的發展,則不能不提及1950 年香港和中國大陸設立關禁的影響。在此之前,除個別外來文化的影響之外,香港本地文化乃大陸文化,尤其是華南文化的延伸,缺乏獨特的本地風格。關禁設立之後,由於與大陸的文化交流受到阻隔,兩邊社會制度與文化取向亦迥異,香港本地人口逐漸發展出一個獨立的文化身份,並慢慢地成了獨特的文化風格。

當時文化雜誌出版旺盛,如《中國學生周報》(1952-1974)、《人人文學》(1952-1955)、《文藝新潮》(1956-1959)等,加上眾多報刊的文化副刊和專欄,都為嚴肅的文化思潮討論提供園地,偶爾也有批評社會、鼓吹中華文化、抨擊殖民政府的言論出現,然而政府都照例不予干預;有論者聲稱此不予任何干預的方針為「沒有政策的文化政策」。然而,一如上述,在當時特定的政治與歷史環境下,港英政府的「不干預」政策為香港的粵劇、電影、國學以及文藝提供了寶貴的自由生存和發展空間,而香港顯然不是一般人想像中的「文化沙漠」。

由六十年代大會堂落成開始的「積極不干預」政策

政府在五十年代後期決定興建香港大會堂,並邀請當時負責衛生、市容、康樂和房屋的市政局參與策劃建築物的設計和發展,包括設立博物館、公共圖書館和演藝場館等。

七十年代:市政局主導時期(以科層組織管理文化服務)

1977年,政府進行內部研究,確認自己在發展藝術所擔任的角色為“統籌者及催化者、所需基本設施的供應者及推動者,並於有需要時提供財政或其他資助,以培養藝術新秀或發展新的藝術形式”,這個主導文化服務的角色主要是由市政局承擔,而政府亦首次承認了它類似「反應式」的藝術政策(reactive policies),即是政府設立一些被動式的、反應市場需求的機制,當藝術界有明顯要求時,才給予援助或諮詢,支援(撥款)以短期為主,雙方無強迫性的義務。

政府的撥款補助和資源分配,均集中於表演藝術。政府著意發展表演藝術,是由於它較易發揮文化藝術中的娛樂與康樂效應, 有助維持社會安定。

本地的文化工作者積極投入創作,很多作品融和了西方的流行文化和製作技巧,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香港的通俗文化性格和「香港人」的意識。然而,政府對文學、視覺藝術和粵劇的不支持也不干預的政策,也令這些並非以大眾消費為對象的藝術得不到發展和提升,在商業競爭的環境下漸漸褪色,呈現凋零之態。一些國學大師(如牟宗三、錢穆)也因為香港的嚴肅文化意識日漸薄弱而相繼遷居台灣,一些本地文化人亦因為思想和創作得不到大眾共鳴而移居外國或出外遊學。嚴肅文化的消退,使香港的文化生態失去健康的上下交流,這也許令致某些通俗文化產品得不到提挈而走上媚俗、鄙俚和反智之路,而進口的西方精緻藝術(如歌劇、古典音樂)因與本地群眾的生活脫節,也很難融合出本地特色。

八十年代:具有明確目標的文化藝術政策(行政主導)

1981年,行政局制訂了推動及發展藝術的政策,目標有七點:
a. 為表演藝術提供所需場㆞與建設;
b. 為普羅大眾發展社區活動;
c. 提供職業先修及職業層面的表演藝術訓練;
d. 發展職業表演團體;
e. 在財政及資源的規限㆘,務求達到最高水準;
f. 設立表演藝術諮詢委員會;及
g. 給予表演藝術團體支持與鼓勵

這一時期為本港文化藝術政策發展的第三個階段,它顯示港府隨著民主化的進程,讓公眾有限度地參與演藝活動的諮詢工作,但同時透過兩個市政總署的成立,加強政策執行方面的行政主導。

在行政主導的影響下,香港的文化藝術圖景可作如此描述:
i. 官辦的、輸入的精緻文化缺乏本土性格;
ii. 商辦的流行文化如電影、流行歌曲等,大都抄襲成風,以娛樂賺錢為主,雖然某程度上為香港建立了國際聲譽,但普遍缺乏藝術深度和創意;
iii. 新興的、基層味重的實驗藝術多處於業餘萌芽階段,職業水平不高,即使偶有高水平的表現,亦未受到足夠的品評和注意。

九十年代:面對回歸,官方與民間的互動

1992年底,文康科委託SRH市場調查公司,了解公眾對香港表演藝術的意見。這是首次政府部門用科研調查方式,嘗試了解市民對官辦文化活動的意見,意識到推廣藝術必須涉及各部門(教育署和市政局)的複雜性。

在九七過渡期間,政府及公共機構都初步以「微觀政策」(micro-policies)方式,零碎地 (piecemeal) 發表了藝術政策的官方陳述;文化界亦從政治中覺醒,相應發表了各種政策評論。文化界與官方的互動,正式啟動了總體文化政策的討論。

全文:
香港文化藝術政策回顧(1950-1997)